律师观点分析
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,涉及两名被告人,其中一名被告人(以下简称“鲁某”)被控诈骗罪,另一名被告人(以下简称“程某”)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案件事实查明,鲁某在 2020年 11月以帮助转移赌博资金为由,通过程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。同年 12月,一名被害人在长宁区被以虚假网络招的方式骗取人民币 9,200 元,被骗资金经过两次转账后,最终转入程某办理的银行卡内。该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 67万余元,程某还帮助鲁某提取了现金人民币2万元。
法院认为,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,构成诈骗罪;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,属于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鲁某和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罪行,鲁某在亲属协助下退还了违法所得,程某自愿认罪认罚,因此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
最终,鲁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程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,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。
此案件的判决展示了法院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,以及对共犯责任的明确界定,旨在保护公民财产安全,维护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。